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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省交通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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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政府《关于要求核准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舟政[2009]68号)、省交通集团《关于浙江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浙交投[2009]176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舟山跨海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9]236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舟山跨海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事宜函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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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开通之日起,对通过舟山跨海大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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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允许货车通行之日起,进出舟山跨海大桥各收费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其在舟山跨海大桥段的通行费,按应收额的50%收取,暂定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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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及乘客不得站立规定,行驶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册子、富翅、里钓、岑港、舟山区间段的舟山市公交、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其通行费按应收额的7O%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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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舟山跨海大桥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业主为浙江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2006]38号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舟山跨海大桥收费期限暂定25年。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规定,会同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审查提出收费期限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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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舟山跨海大桥高速公路里程和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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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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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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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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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跨海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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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代收舟山本岛车辆通行费等事宜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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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函[2009]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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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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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政府《关于要求继续征收进舟山本岛(含连岛)公路车辆通行费并新增征收点的请示》(舟政[2009]44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舟山跨海大桥高速公路代收舟山本岛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9]238号)悉。经研究,省政府同意由舟山跨海大桥高速公路岑港、舟山收费站对出站(即进舟山本岛方向)车辆代收舟山本岛车辆通行费,代收标准为一类车10元/车次,二类车(含)以上20元/车次。白峰码头和定海西码头收费站点的舟山本岛车辆通行费调整为同标准征收。同一车辆当日多次往返的,凭首次已缴通行费票据免收舟山本岛车辆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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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本岛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按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浙交[2001]527号)的有关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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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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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 |